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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工作保密制度
2014-07-01 09:16  

第一条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条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

(一)心理咨询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

(二)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

(三)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

(四)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在遇到上述(一)、(二)和(三)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上述(四)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第三条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第四条心理咨询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第五条心理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进行保密处理,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第六条心理咨询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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