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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
2014-09-16 15:43  

大提纲: 

一、自愿原则:从送、诊、治、出四个环节全面体现自愿原则。 

送: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进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当疑似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包括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备注1]),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有送治权。 

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治: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适用于非自愿医疗原则的情况除外)。 

出: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如果监护人不接,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 

二、尽可能限制非自愿医疗原则:无害则无非自愿的标准[备注2](非自愿医疗包括非自愿就诊与接受检查、紧急住院观察、非自愿住院治疗)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可适用非自愿医疗[备注3]: 

1.疑似或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2.有伤人或自伤的行为或风险。 

三、患者权益最大化原则 

四、救济与纠错机制 

 

详细解读要点: 

1、精神卫生立法背景:27年起草审议,历时27年的精神卫生立法,分为三个阶段:卫生部起草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备注4] 

2、精神卫生法内容:共分7章85条,分别为: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3、精神卫生工作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4、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备注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备注6]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5、精神疾病的确认:根据这部法律,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备注7],而非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备注8]。 

6、明确精神疾病患者的送治权:流浪乞讨疑患送治权归民政。对比10月23日的三审稿,最终文本再次调整了精神障碍疑似患者的送治权。 

如何杜绝“被精神病”,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是核心问题。三审稿规定,“疑似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进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患者,由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上述程序,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关部门”的表述,责任主体不清楚,应予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有关部门”修改为“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对于流浪乞讨疑似患者,民政部门担负送治主责。 

此外,当疑似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包括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最终文本对送治权的设计,沿用了二审稿、三审稿的标准: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有送治权。[备注9] 

7、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备注10]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非自愿治疗[备注11]:当疑似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时,监护人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人,而且有居家看护管理的职责,因此要承担不同意患者住院而导致的后果。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的,法律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的权利。 

8、出院:如果监护人不接,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可以自己办理出院,这体现了“患者权益最大化”的原则。以防止监护人或近亲属不尊重患者的个人自由而长期让患者住院的现象。这一规定解开了以往“谁送谁接”的死结。 

 


[备注1]无明显自伤伤人风险的精神症发作(如精神分裂)须取得家属授权。 

[备注2]如男生坚持要穿裙子等异常行为如果无害,则不能适用于非自愿医疗。 

当不满足非自愿原则又需要干预时可以采用谈话尽可能地建议或者说服对方自愿接受诊治。 

[备注3]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患者才能够被非自愿地予以住院,如果不满足这种条件,不管什么样的精神疾病,都要实行自愿的原则。 

[备注4]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备注5]保密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备注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 

[备注7]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 

[备注8]诊断权: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备注9]送治权:当疑似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包括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有送治权。 

[备注10]不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备注11]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非自愿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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