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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工作守则
2014-07-05 11:58  

1.努力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并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道义责任,不断钻研咨询业务,努力提高咨询业务水平。   

2.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抱有个人的、组织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目的。注意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   

3.来访者的任何资料、案例只在本中心存档,不得泄露他人,必须承担保护来访者秘密的责任。   

4.咨询业务只能在职业范围内进行,和来访者及相关人员不得有个人关系。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及礼物,不得满足来访者超越咨询范围的要求。   

5.尊重其他咨询人员的权利与技术,注意相互协作,不得而知妨碍其他同行的业务工作。   

6.使用心理测验时须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查结果。   

7.应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有损来访者权益。   

8.在公开说明咨询知识和专业意见时不得夸张。特别是在商业性宣传和广告时,应对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   

9.咨询工作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一次咨询的时间在一小时左右;   

10.咨询人员应充分理解本守则,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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